来源: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
近期,省金融监管局收到群众反映,省内部分寄卖行、二手奢侈品售卖、黄金回收等商家擅自悬挂(贴)“典”“当”“典当”等字样的广告标识开展业务宣传,诱导客户抵(质)押二手车、金银制品、房产等,非法向客户发放“贷款”并收取高额利息,涉嫌非法从事典当或变相经营典当业务。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》《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典当管理办法》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属于行政许可事项,未取得典当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,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。同时,根据《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条,在本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。违反规定的,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相关业务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持牌典当行合法权益,防范部分寄卖行等非典当企业非法从事典当等业务风险,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经营秩序,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:
有典当需求的消费者在办理典当业务时,请选择同时持有《营业执照》《典当行经营许可证》的典当行,认真查验典当行经营资质、经营范围,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“典当”活动,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。社会公众特别是持牌典当行如发现寄卖行等机构有非法从事“典当”业务的,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反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