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
近期,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反映,省内部分信息服务部、通讯部、手机店、寄(售)卖行等商家以开展“寄卖、高价回收”等业务,擅自悬挂(贴)“典”“当”等字样的广告标识开展业务宣传,诱导客户抵(质)押手机、二手车、金银制品等,非法向客户发放“贷款”并收取高额利息,涉嫌非法从事典当或变相经营典当业务。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》《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典当管理办法》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》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,未获得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不得开展典当业务。
根据《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,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,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,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。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。违反规定的,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,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持牌典当行合法权益,防范部分寄(售)卖行等非典当企业非法从事典当等业务风险,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秩序,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:
有典当需求的消费者在选择典当业务时,请选择同时持有《营业执照》和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的典当企业,认真核实相关机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,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的能力,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活动,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。社会公众特别是持牌典当行如发现寄(售)卖行等非典当企业有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,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。